商業周刊「牛奶駭人」爭議,筆者查了衛福部食藥署主張要對學者開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赫然發現,依體系觀之,應該公布檢驗方法的「行為主體」,其實是「政府」,並不是「民間」。再者,第四十條在該法沒有罰則,而人民本無公布報告的作為義務,官方為何可恣意依行政執行法開罰三十萬?最重要的,依釋字六五六號之旨,人民有「不表意的自由」,所以該學者願意公布研究,是其主動願意配合。
民
間檢驗官方,天經地義。這樣就要拿實為規範政府的法律去箝制言論與學術自由,如此粗疏又粗暴的食品法制與適用,顯示出民間的質疑正踩到政府的痛腳,更讓人
想問:政府除了用法律壓制言論,難道沒有更好的辦法?一個負責的政府應該是理性檢討出問題在哪裡,如何解決吧。當美國農業部可以做出「有機鮮乳」
(USDA organic milk)認證,市面上諸多鮮乳都標示「無荷爾蒙」、「無抗生素」,國際上對鮮乳也有QAI認證(Quality
Assurance International),台灣政府卻只拿出一條法條要民間閉嘴?
言論與學術自由的真諦,就是讓更多的言論出來可以治癒可能有誤的言論。....[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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