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外,就是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198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將其定義為:
「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從此,政府將區段徵收視為是與民間合作的土地開
發,以此來規避土地徵收必備要件之拘束,區段徵收遂演變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挹注財政及土地炒作的最佳利器。
政府財政愈困窘,區段
徵收愈大受青睞,因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可建築用地(俗稱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政府財
政之所需。政府雖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認為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地價自然上漲,由
此認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理論」,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捐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大概必須捐獻高達70%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 這套精心設計的制度看似合理,....[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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