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蘋果妹-下天文章一大抄

想當然爾!以台灣的司法系統,U晚報居然被判無罪,一審的法官判無罪的理由,真是讓我笑到眼淚都流出來了!理由是「《水果》拍攝孫女沒開閃光燈、照片不具原創性,判無罪。」哇哈哈!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沒開閃光燈,拍出來的照片是不具原創性,拿泥!原來要開閃燈的相片才是有原創性,才是有著作權的!
這是著作權法的那一條規定呀!
如果這樣那我硬碟裡面的一缸子相片,都是沒有原創性與著作權的喔!因為我沒有開閃光燈拍。

真是太好笑了啦!然後,原來台灣的法官拍相片都是開閃燈的,即使大白天,沒有逆光也開閃光 燈喔!真是笑死人了!那如果這樣,所有的商業攝影,大家都可以COPY來COPY去了,自由引用,因為這當中只要沒有開閃光燈拍的相片,都不具有原創性! 只要提出證明自己是合理性用就可以判無罪了。
只是誰敢用看看,不被告到死,賠到脫褲子才有鬼。....<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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