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國第五共和的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之制度設計與運作,因本國憲法在某些地方與法國頗為相似,故常被援引比較;然而卻往往出現許多以訛傳訛的說法,諸如法國總統「任命閣揆之後,除非國會倒閣,否則不能免其職」之說即為一大誤解。
法
國憲法第八條規定:「總統任命總理。當總理提出辭呈時,總統終止其職務。」縱使文字上看來似乎總統並無法主動將總理解職,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如果不是在左
右共治的時候,總統隨時可以更換總理,正如戴高樂於1964年所言:總統選擇總理並任命之,就有權更換。可以是因為總理被交付的任務已經完成,或是總理與
總統在政策上產生歧見時,總統促使總理提出辭呈而予以免職,對此法國憲法學者F. Hamon稱之為「間接免職」的權力,1972年的夏邦德馬斯(J.
Chaban-Delmas)、1976年的席哈克都是如此。法國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憲政運作經驗,主要由於其政治運作的議程係由總統設定,因此無論是任
命總理無需國會同意,或是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目的都在提供總統有解決政治僵局的選擇空間。
事實上,台灣憲政體制紊亂,....<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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