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廣告用新聞包裝,新聞廣告化情況相當多,已泰半淪為「歌功頌德」式的宣傳或活動,或屬「公關」性質,或變相的「補助」,或淪為中央部會
和地方首長自我吹噓之類的廣告,有的甚至引發爭議。例如2017年才要在台北市舉辦的世界大學運動會,從去年底就不斷打廣告,不論平面媒體或電視廣告,都
看得到市長郝龍斌的身影,大作個人形象廣告,即為例證。相關單位應遵照去年初立法院院會決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應遵守三項原則,其中包括
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
立法院在審查今年度總預算時,特別要求審計部應自100年度起,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政策宣導及廣告執行情
形,而據監察院審計部查核,去年中央政府花了近12億元做政策宣導,其中竟有超過三分之一、逾4億元違法。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禁止置入性行銷的條文中,
既無任何政策宣導可免標示廣告、機關名稱的相關授權,也沒有簽報首長同意就能豁免的規定。監委吳豐山在去年12月調查報告指出,去年5月前有95%平面媒
體的政府政令宣傳廣告不符預算法規定,監察院介入調查後,9至11月仍有44%不符規定,「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