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瀧崗阡表》的章句是經常被法界引用的,以表明推事斷案“求其生而不得”的慈悲本心;同時,也說明世上判官多“求其死也”;然而,台灣法官對陳
水扁與綠營官員莫不是刻意“求其死也”;可是,當受審者若是藍營自己人,當然就是曲意遷就“求其免”。誠如,筆者早於2012年6月底就撰文指出,國民黨
官員林益世爆涉貪之事遲早不了了之。果不其然,林益世一審就輕判:林某不是以貪污入罪,而是以判刑七年四個月,且林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合議庭只判沒收三千
三百萬元。其經手銀錢的家人全部無罪安然過關;因此,台灣社會嘩然外界指責北院合議庭輕判林某!
緣於,承審合議庭推翻特偵組的「貪污」起訴
罪名,認定林益世案是「恐嚇得利」,輕判林益世引發議論。然而,台灣法界認為,雖然法官強調依法審判,但判決已違背了「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精神。至於,
法界人士如何解讀法院判決呢?律師李岳洋說:“合議庭拘泥在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上,忽略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避免公務員敗壞官箴。”但是,承審合議
庭表示,他們不會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情感或壓力就判貪污,一切講求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審判,他們願意接受國人檢驗。因此,三法官認為“清譽受損”,....<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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