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統帥的貫徹與司法正義的實踐,兩者水火不容,這是軍法制度的結構性缺失;而要軍人追訴軍人,甚至於下級辦上級,更是強人所難。
儘
管軍方對外宣示洪案「證據到哪、就辦到哪」的決心,但證諸軍事檢審屈服於軍事長官權威的本質,實際結果毋寧說是:「上級要證據到哪、證據就會到哪。」沒證
據也可判死槍決的,如江國慶命案;有證據卻查無頭緒的,如尹清楓命案。本來,刑事司法追求的是「毋枉毋縱」,軍法實務卻操作成「可枉可縱」,但憑上級而
定。
在結構性共犯情形,軍事統帥正是共犯的一環,甚至於還是首謀或藏鏡人,軍法制度的荒謬體質,更是暴露無遺。
「轉型正義的敗筆」
現行軍法制度是戒嚴時代的遺緒。問題是,為何在解嚴26年之後,仍然容許軍事檢察官和法官來偵審洪案?到底一般檢察官、法官有什麼不能偵審洪案的道理?說穿了,本就沒道理,這是我國轉型正義的敗筆之一!....[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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