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抗議並不構成
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汙辱官署 等刑法三罪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代表20位刑事法教授聲明,民眾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135條「妨害公務罪」、140條「汙辱官署罪」。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抗議民眾,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且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使台灣回到戒嚴時代。
另外,民眾在管制區內抗議是否就應被逮捕,徐偉群表示,《特種勤務條例》雖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 副總統等人安全而劃出安全區,但執法人員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人身、居住自由,昨天逮捕管制區內民眾已違反此條例規定。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認為,「如果連這樣都要認定是妨礙公眾往來,那不客氣講,今天馬路併排停車也違反公眾往來,請問警察是否要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這很明顯是警方權利濫用」。 不只馬總統、江院長要說明執法標準是什麼,做決定的人要出來說明、負責、且追究執法真相。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嘉尹表示,從2008年陳雲林第一次來台警察暴力執法 以來,一直在曲解警察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且執法已逾越必要界限,這是全面性壓制言論自由 。
張嘉尹說, 徐世榮的和平表達方式體現台灣人民的純樸善良, 他只是要表達政府對大埔事件的不滿,也希望總統聽到,這是正常民主國家的正常言論行使,竟然被扣以「公共危險」、「 妨礙公務」,這是曲解法令、更是違法執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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