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對馬、吳適用「法定職權說」脫罪?而阿扁總統卻採「實質影響力說」入罪?
同樣是金額的認定,「夢想家」案是:「晚會經費暴增,文建會因此蒙受損失,決策者盛治仁應負政治責任」,為何龍潭案不能比照適用:「土地買貴了,竹科管理局因此蒙受損失,但全案無涉刑責,決策者負政治責任即可」?
馬、吳不用約談,就可判定僅是聽取簡報、沒有影響力。「夢想家案」中的吳敦義,時任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是文建會的上級主管,主管機關和實際執行業務、編列預算的盛前「主委」都沒有法律責任,而「龍潭案」中既非主管機關、也非執行機關的「總統」阿扁卻要負刑責?
「夢想家案」草草簽結,賴聲川說結果可預期,盛治仁則表示不意外!當然可預期、不意外,因為一路走來,藍綠始終標準不一!法律,始終是中國國民黨的御用工具!司法,始終是馬政府追殺政敵的血滴子!....<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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