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my”代表的是個人意志,但「司法」是國家公器。復仇的意見是個人的,但司法卻是社會全體的。這樣的”my”可以翻譯成司法嗎?或者,真正的問題是:滿足復仇需求是司法的任務嗎?這確實是個大哉問,這樣的問題值得好好回答,而不是用亂譯來暗度陳倉。
司法與個人復仇私刑不同,司法是社會公器,司法權所行使的是國家權力,而不是個人聘用的保鑣或殺手。全體國民同意讓國家成為復仇殺手,似乎也可以是
一個選項。動用國家力量追求集體復仇的快感,以及飄渺的安全感,在法理上可能站得住腳。不過,如果你支持死刑,你有認真想過死刑存在的代價嗎?
公民表達意見、決定政策,同時也要認清並負擔選擇的後果。廢除死刑論者,似乎無法迴避如何面對「殺人犯出獄再犯殺人」之類悲傷的課題,因此社會認為
廢除死刑論者應該要負起防治犯罪、改善治安的責任,負起努力降低廢除死刑負面效應的責任,這是廢死論者為了心中的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同樣的,支持死刑論者,應該也要為心中的正義付出代價,也就是要為死刑存在的弊病付出代價。其中最顯而易見的,....<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