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黃帝穎-目無法紀、公然違法!

其「行政目的」為促進「受刑人康復」;而對於受刑人的治療方式,法務部因不具有醫學專業,所以必須根據醫師的「專業判斷」進行選擇,不得擅自「恣意裁量」。
陳前總統的病情,根據台北榮總主治醫師周元華報告指出,扁目前仍有明顯的憂鬱、焦慮、失眠等,憂鬱症復發風險甚高;由於他身分特殊,無法與一般人直接接觸,因此家庭情境與家屬支持會是最重要的改善因素,故具體建議「居家治療」。
換言之,北榮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現罹疾病」,監獄及醫院都無法為適當治療,符合監獄行刑法「保外就醫」要件;但法務部不但沒有採取「保外就醫」,竟還選擇比「戒護就醫」更不利於病情康復的「移送病監」,明顯無視促進「受刑人康復」的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 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明文;然而法務部選擇的行政行為「移送病監」,明顯無助於陳 前總統康復之「行政目的」達成,即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簡單來說,法務部對扁「移送病監」,不只踐踏醫師專業,更是目無法紀、 公然違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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