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判決內容,判決書之所以判決林益世七年四個月,其中五年六個月是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以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認定;另外兩年是以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 決。但是,讓人覺得弔詭的是,撇開上面是否違背職務不說,光是改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假借職務上權力恐嚇得利罪,加上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加重二分之一, 想必法官勢必找法條找得很辛苦吧!但是,是不是忘記了,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筆者左看右看,想 破頭都想不出來,「假借職務上權力恐嚇得利」,到底跟貪污治罪條例裡的「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有何不同?或許是筆者中文或者是法律實在 是學得不好,除了文字不一樣,實在看不出文義上有何不同。既然沒有不同,為何要捨棄身為「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而去適用身為「普通法」的刑法?普通法 優先於特別法適用,這劃時代的見解,實在讓筆者對於自己刑法的駑鈍感到汗顏!更遑論其他幫忙洗錢、焚毀鈔票的共犯們,清一色無罪了。
另外,對於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所認定的一千五百八十萬元,是不是告訴我們,以後只要收賄,大家通通否認,最後也只能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理呢?
常言道,司法有如皇后的貞操,是不容質疑的。筆者擔任了近三年的律師,卻越來越覺得皇后的貞操就像鬼一樣,因為聽過的人多,但看過的人少!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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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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