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警方作法適當嗎?
首
先,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要件是「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當時的氛圍來看,媒體即已報導某傳統市場有近十家攤位張貼「不賣『非人』,請不要
槍殺我!」等海報,更刻意把「菲」寫成同音字「非」,引起國人民族仇恨情緒。而網友將類似事件改寫成第一人稱的便當文,目的不過是要引人向善、杜絕可能引
發的國族衝突,哪有什麼「故意或過失」散播謠言的問題?
再者,國家錯誤的外勞政策、違法仲介管制不周才是「危害國家形象」的真正主因。況且即使真的造成國家政策困擾,也絕不可能只出自這兩篇便當文,而是馬英九對中國軟弱的「一中政策」以及對菲律賓態度的反覆不定所造成的。
相對於此,中央社日前針對馬總統在母親節前往小琉球探視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受難家屬的新聞「海象險惡 總統仍將渡海慰死者」
指出,當日「大浪把船內人員震得東倒西歪」。但經立委證實,當天海象風平浪靜,馬總統也只是搭直升機而非搭船前往,則中央社此則造神的新聞才是真正的造
假,破壞大眾對於新聞專業的信賴,是否構成刑法第二一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公訴罪?立報記者、總編輯請辭負責,中央社的記者、總編輯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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