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我發現有個陌生手持攝影機對著我,本人距離樂揚建設疑違法施工的推擠衝突地點15~30米以上,正坐在石椅上低頭使用筆電上網。我發現後,示意該男子停止
拍攝,對方完全不理會我清楚的示意,繼續拍攝。於是我上前告知該男子已侵犯本人隱私,詢問男子身分,男子自稱「壹電視」。
雖在公共場合,但本人並非身處「具報導價值的公共事件」衝突中心,同時在本人已表明制止的情況下,自稱「壹電視」的陌生男子仍執意拍攝。
由於該名男子並未配掛任何可資識別的圖證,於是我請這名男子出示記者證,該男子聲稱記者證放在車上,我若想看,可以隨他前去取件。
自稱「壹電視記者」的陌生男子違規停車後,不配掛可供辨識的記者證,就可肆無忌憚地踰越大法官釋文,無視他人制止示意侵犯他人?這和15公尺外文林苑現場那群令人心生恐懼的「不明人士」有何兩樣?
公共事件正在不遠處發生,身為記者該做的不是深入火線翔實客觀地理解分析與記錄,好讓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嗎?怎會反而會往後退縮,掉轉鏡頭朝反方向近距拍攝一個坐在那兒低頭打字的人,而自以為這才是報導呢?
這就是台灣所謂「主流媒體」製造「新聞價值」來營利的方式:....[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