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劉政鴻縣長撕毀三年前「原屋原地保留」承諾,執意要強拆大埔四戶,引發社會強烈反彈,大埔四戶為何會引發爭議?劉又為何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問題要如何解決?
第
一、土地徵收是對基本人權的侵害與剝奪,一定要遵守非常嚴謹的要件,這些要件包括了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不得已手段及完全補償等,上述要件皆須吻
合,且缺一不可。去年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已指出,本案「並未落實審查上開所舉各項而徒具審議形式,其審議程序,即難謂適法。」
忽略基本人權保障
第
二、台灣社會雖已解嚴,但許多公共政策之制訂仍然嚴重欠缺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所要求「正當行政程序」。現行都市計劃的理念與制度是建構於1960
年代,為行政官僚與技術專家決策為主的菁英規劃範型,都市計劃的價值取向因此非常重視經濟成長及專家官僚決策,並由此途徑獨斷所謂的公共利益,但這卻嚴重
忽略民眾參與及基本人權的保障。
劫貧濟富強盜行為
其次,政府為了把區段徵收當成土地開發
之手段,並規避前述徵收要件之拘束,198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刻意將其詮釋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
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就是這個威權體制讓劉縣長能夠為所欲為。....[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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