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徐世榮-公共利益豈能由少數人決定

難以想像,我國相關計劃體制對於公共利益之決定,仍然停留於威權時代的委員會專制模式,也就是由少數人所組成的都市計劃委員會、區域計劃委員會、土 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等來決定。若以都市計劃委員會為例,根據「各級都市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都委會為二十人至三十人,縣市都委會為十二人至二十人, 主任 委員由首長兼任,其他委員則是由首長派聘之。
首長掌控生殺大權
在這些委員中屬「主 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及「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就幾乎佔了一半,加上當這些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及表決,但其他委員則無 此特權,因此真正的多數其實是政府行政官僚。首長不僅沒有利益迴避,也幾乎完全掌控議案同意權,這表示公共利益少數人即可掌握生殺大權。
多 年前,我國在制訂《行政程序法》時,原本欲師法德國法制,將「計劃確定程序」納入,惟當時仍深處舊時代,致使「行政計劃」條文大多被刪除,僅象徵性保留二 條,無法發揮作用。如今,台灣社會已大步向前,權力菁英卻依舊不願將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釋出,這讓人遺憾!拆除大埔四戶,就明白表示我國一直走不出過往威權 專制體制!....[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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