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皆未曾擁有都市更新「強拆與否」的行政裁量權,那到底
是誰擁有「決定強拆的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針對文林苑案發布之新聞稿,逐項指出判決原告士林王家敗訴之理由。我們認為,這份新聞稿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價值,讓我們透過文林苑案被拆戶士林王家與北市府的強拆行政訴訟,看見當前都市更新制度的弊病,並證明了北市府的確扮演了聽命於實施者(樂揚建設)使喚,下達「強拆處分」的傀儡角色,為促成少數地主建商瓜分容積大餅計畫,強拆強奪他人家屋,毫無正當性。
此一新聞稿中,三大荒唐之處如下:一、都市更新36條(強拆條款)並無違憲?強拆並無侵害人民財產權與生存權?也不違反聯合國兩公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洪遠亮、黃清光與林妙黛法官認為:....[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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