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文林苑事件將屆一年,黃樹仁老師日前(25日)所寫之〈文林苑 誰的正義〉一文中,針對文林苑事件至今尚未落幕進行評論,認為社運人士不應搞錯聲援對象,延滯都市更新。然而,其所指居住正義之內涵,以及事件究竟為何延滯處理,實在有待討論。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之本意在於公共利益,然而文林苑事件中,未見政府建立與居民參與協商之良好機制,甚以未出席公聽會推託卸責,何以能達到真正的公共利益?甚至攸關
公共利益之事,我認為不論是不識字的弱勢居民,或是受高等教育的白領階級,都有義務使其了解都市更新之內容,而非擅自強拆,以依法行政為擋箭牌。
此外,其文將社會運動者參與理由過度簡化。王家作為社會運動參與者戰場之一,乃是由於其為受國家與制度暴力的具體案例。
早在永春社區案件便有對於都市更新的討論,除了缺少民主與公共思想的協商程序,細究都市更新條例,在現行都更「容積獎勵」與「權利變換」制度下,扭曲的制度使都市承載超出負荷量;更有原居民因住宅改建後價碼之落差,而只能搬離原住處者。
上述種種,絕非新聞。這樣的都市更新,又促成了什麼樣的公共利益?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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