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這個案子是台中地方法院判的,根據判例「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電玩業者收受前金、後謝、分紅共2140萬元,由張宏年「關說」市政府核發
摩納格育、摩拿軻育樂公司牌照,此案「白手套」林昌朋及收賄的偵查小隊長何明憲各判處十五年二月重刑,業者柯美雲、郭俊佑判處一年至一年二月徒刑,唯一獲
判無罪者即為市議會議長張宏年。
胡志強作證說:「這兩件申請案件,我會核准,是因為申請內容合法,我也不想讓當年申請核准件數掛零。」(按:請參張宏年有無貪汙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
復次,『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收賄並為電玩業者關說,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張宏年無罪定讞。法院認為,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按:請參阿扁果然沒貪污 謝謝寶貝馬總統!)
如
果把立委當成議長,董事長當成市長,我們知道有的網友會隨即聯想到甚麼「黨證無敵」之類。我建議他們別這麼想,我們只能說,因為吳乃仁與洪奇昌都沒拿錢,
不管是2140萬或一千五百萬,一毛錢都沒拿,跟馬總統在富邦案的那種一毛錢都沒拿一樣,道德上固「無足非議」,只好判成他們倆都犯法。
簡單的說,....<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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