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連署行動

我們鄭重呼籲政府及朝野政黨,正視通姦罪所造成的實質性別不平等,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連署發起單位: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index.asp

(一)刑法通姦罪只有形式平等
  1935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 1945年開始施行於台灣,其中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原本的刑法草案,延續大清律例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立法,為了維護父系血緣的純淨,僅處罰外遇的妻子。當時中國婦女運動者群起抗爭,反對這種讓丈夫擁有妻子貞操權的立法,結果立法者卻選擇制定了男女皆罰的方式來處罰通姦,彰顯形式上的平等,才讓男性外遇也成為刑事犯罪。

(二)「以刑逼民」的離婚訴訟策略對女性不再必要
   早在1990年代,台灣婦運即開始討論刑法通姦罪的廢除問題,主張廢除通姦罪者認為該法主要被用來處罰作為婚外第三者的女性。但當時民法中還充斥著夫/ 父權至上的不平等條款:縱使丈夫家暴,離婚時女性也無法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夫妻財產原則由夫管理,家庭主婦面對經濟上嚴重不平等;民法規定從夫居,妻子被 丈夫家暴後逃回娘家,還會被要求履行同居義務。離婚概括性重大事由的要件也才剛放寬不久,法院使用該條款判決離婚的比例不到10%,迫使夫妻在離不開的婚 姻裡相互拖磨,通姦罪的存在成為女性「以刑逼民」,爭取民法中微薄權利的武器。因此,....<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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