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7日 星期日

李拓梓-有百分百的言論自由嗎?

大法官顯然認為言論自由是至高無上的權利,記者的舉證責任僅在於有經過查證且認為可信之責,而不一定要為真。
在 民進黨執政的後期,我常常在想這件事情。那時媒體對執政當局一片喊打,許多真真假假、或者公評、也可能帶有惡意的新聞或評論穿鑿其間。我當然相信言論自由 的價值很重要,也認為政府應當被監督。但言論自由是否有界限?這個問題始終在我腦海中徘徊。「真實惡意」或者舉證責任的概念,也經常挑戰我的政治立場。
直 到2008年國民黨再度執政之後,因為其執政的失敗,引來媒體、或者後來興起的個人媒體在網路上的圍剿,才讓我對這件事情的觀點逐漸清晰。因為立場互換的 經驗,我終於相信,除非是具有「真實惡意」,不然一切嚴厲的監督,容或出錯,都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我想,政黨輪替的價值,就在於讓不同政黨的支持 者,都經歷一次角色互換的經驗,而後才能持平的看待什麼是惡意、什麼是公評。當然台灣在這方面還不夠成熟,但民主本就是學習的過程,如果政黨輪替常態化, 國民對角色互換愈習以為常,民主終究會邁向更鞏固的可能性而行。....<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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