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無啻再用司法羞辱了三人一頓,無彩的 21 年青春,別人的兒子真的不是兒子?看完高等法院洋洋灑灑萬字的新聞稿,更覺得已經不是賠償過高或過低的問題,根本是法院的心態有問題。
第一,先讓大家有個比較的基準。前法官許聰元涉嫌貪污,
多次被判有罪,最後「巧妙地」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而無罪確定,各界譁然,最終仍無人負責,不了了之。高等法院起初以「每日五千元」的最高額度,補償許聰元
當初所受羈押。在輿論一片質疑聲下,覆審法庭撤銷發回。後來,儘管高院「狀似嚴厲」地指責許聰元多次到酒店消費,道德亦有可議之處,最後仍然決定以「每日
二千元」補償之。「貪官賠二千、死百姓賠一千」,兩相對照,可以知道「大官/小民」的身價,起跑點上早已不同。
「應由國家證明陳述是出於自願」。因此,法院就不得以「受害人自己」無法證明「沒有被刑求」為理由,認定受害人有可歸責事由,進而減少補償。
簡單地說,法官整個的背後邏輯就是:「如果你沒做,為何要自白?」「只要有自白,就要負責任!」顯然,法官的人生是幸福的,因為,他/她非但沒有被
刑求過的經驗,連被刑求之後的可能反應,都極度地缺乏想像力。否則,怎麼可能忽略蘇建和三人當年僅僅 19
歲,在警局遭遇非人道的刑求後,說話難免吞吐、支吾、反覆,還忍心斤斤計較,究竟承認了幾次、否認了幾次?....<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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