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
事實上,這3個問題都很大。從第一點說起,雖然許多狀況下的確是多數決定,但多數決定有一個前提:「不能侵害人權。」什麼是人權?人權是「個人或群體因作
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都是身為人應當擁有的基本權力。對於每個人人權的尊重,是民主的基礎(註3)。
無論多少人投票,都不能任意剝奪人的基本權力。我們不能投票表決判一個人死刑,剝奪他的生命權,也不能投票要求一個人把錢包裡的錢拿出來,剝奪他的財產權。 那麼,這些政客,又憑什麼認為「只要多數民意要求依法拆除,這些人就應該搬離他們的房屋」?
更何況,房屋是他們的,要賣多少才願意是他們的權利,為何可以以公權力強迫他們接受他們不願意的價格?難道台灣人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來逼蘋果的iPhone5只賣一萬元嗎?
再來,許多人認為因為少數住戶不願意搬遷,因此其他已經被拆除的同意戶被迫要在外面租屋。那麼,是不是可以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不是所有住戶都同意搬遷以後,工程才開始?這個程序是不是有問題?(下圖/翻攝自2013年6月27日苗栗縣議會紀錄)
這些政客、財團,取得部份的土地就開始拆掉別人的房屋,是不是才是導致其他同意戶在外流浪的元兇,....[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