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林鈺雄-伸縮自如的實質影響

台北地院合議庭的林益世判決鬧得沸沸揚揚,大家莫不關心此案的未來發展。細讀判決可知,本案上訴二審後應會被撤銷,因為檢察官起訴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收賄等罪,但合議庭改判為普通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權力而恐嚇得利罪;本來,在案件同一性範圍內,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三百條必須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但合議庭卻未依法踐行,屬於重大違背程序法則的突襲性裁判,上訴後必須依法撤銷改判。
除 了程序瑕疵,實體認定也備受爭議。首先是合議庭獨樹一格的「職務行為」概念,其判決理由於評價本案之外,還「跨刀」替最高法院扁案的「實質影響說」大力辯 護,認為非如此不足以「保護國民對公務員職務公正性之信賴」。合議庭認定:陳前總統對龍潭科學園區先租後購開發方式及有官股的一○一董座陳敏薰人事任命 案,雖非憲法及法律的法定職權,但仍有實質影響力,故屬總統之職務行為(貪污收賄罪之前提);反之,林前立委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受其主管監督官股民營的中 鋼、中聯,雖有實質影響力,但「充其量係來自其豐沛之地方勢力、黨政關係」,無關立委的職務行為,故收受六千三百萬部分不成立貪污收賄罪。順道一提,為了 否定立委職務行為,判決理由還有「公務員下班開計程車」的妙喻,可以博君一笑。
簡言之,總統職務可以扯上明顯非屬法定職權的園區開發和一○一董座案,但立委職務卻無關受其質詢、預算等法定職權監督的經濟部及控制官股的事業,這也太曲折離奇了吧?....<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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