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金恒煒-放水林益世打扁

不要忘記他父親林仙保是高雄紅派掌門人,他是紅派繼承人。所以,林益世之所以能夠藉端藉勢,能夠到處喬事,能夠隨手詐財,不是起訴書所稱的職務實質上的「影響力」,而是「實際上的權力」。
為 什麼起訴書「論罪法條」的理據一開始,不直接用「實際上的權力」,反而遠兜遠轉地援用「職務實質上影響力所及」,甚至強調「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林益世 明明手握大權,其「親力親為」有錄音為證,特偵組為什麼非要扭曲事實?還引前日相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案為例。田中是前首相,與國會議員天差地別,如何可 比!原因很簡單,特偵組藉林益世案證成打扁的合理化;也可見特偵組的心虛,否則為什麼把扁案論證無端放在林案上?
二次金改案也好,龍潭案也 好,特偵組都援用「實質影響力」,而無視刑法第十條的「法定職務說」;尤其引洛案更是無稽。洛案之所以採用「實質犯罪說」,是要解決日本刑法規定「無職務 許可權不能治罪」,所以檢方用首相及內閣會議的指揮權當理據。台灣是總統制,陳前總統又不主持行政院會,如何相比?....<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