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曹長青-美國大選,奪權力還是護權利?

警惕“父權政府”
人類民主這四站,主要取向都是制約權力者,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權利。其中最重要是倫敦這一站,不僅在制度層面確立憲 法至上,且在理論上為現代民主做了奠基,標志是約翰.洛克(John Locke)發表了《政府論》等經典,論述了保護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力的必要性,並首次明確提出,人有“生命、自由、財產”這三大權利,誰都不可侵犯。 如遭政府剝奪,人民有權推翻政府,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后來傑弗遜把這些直接寫入美國《獨立宣言》,只不過把財產權改為“追求幸福的權利”(改得並不好,因“幸福”過于抽像)。但制定美國憲法時,又恢復了三大權利的原始說法。因為很顯然,沒有私財的保護,所謂追求幸福是空中樓閣,失去了基礎。
洛克提出國家的建立等于是人們通過契約方式把一部分權利轉讓給政府(讓政府保護私有財產),那麼與此同時,這些在政府保護下的權利,又如何才能不被政府干預和控制,則是洛克非常擔心的。
洛克的擔心在美國不幸被言中。....<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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