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議的是,在2010年11月,考試院全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時,已將第26條第2項,即關於慰問金的發放規定給予刪除,也代表此
「違章建築」正式被拆除。但在此細則從2011年1月1日生效後,行政院卻依然故我,照常編列預算,並以已形成行政慣例為由,自行頒佈注意事項而重啟爐
灶。如此的作為,視法律於無物已無庸言,更是對考試院職權的不尊重,致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而在面對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批評時,行政院人事總
處所持的一個重要理由,即是發放慰問金給退休公務員乃屬一種給付行政,按照向來的公法學理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對此種行政的拘束,應採取較
為寬鬆的標準。也因此,發放慰問金與否,實無庸計較於是否有法律的授權,而只要有預算編列,即可以之為正當化的基礎。此種說法,看似成理,實則有大謬。
關於給付行政,因是為人民謀福利,若仍應受到依法行政的束縛,將使行政機關處於消極,致不可能有主動與積極的作為,所以在大法官釋字第613、443號等解釋才會認為,....<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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