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想像一個奇怪的國度,那裡的女人有自由選擇對象的機會,這點讓這個國家的人民很自豪,認為已達到男女平等的社會,但他們不在意男人用一切卑劣
的手段誘拐婦女,而且法律還這麼規定,一旦結婚,無論男方是否是家暴、無能、吃喝嫖賭,還是外遇搞小三,一年內不准離婚。如果熬過一年倖存,離婚的程序如
下:
男女雙方宗親的各房代表要有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才得以開始進行離婚,撰寫書面理由與答辯,在六十天內由全體族人投票決定,但
之間不得宣傳其婚姻的不幸。最後族人要有一半的人出來投票,且有效票過半同意才准予離婚,而且僅此一次,若投票未達以上標準,再沒有機會提出離婚要求。
讀者可能哈哈一笑,世上哪有這種荒謬的法律?但以上虛構的荒謬法律,正是直接改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章罷免。難怪家大業大的國民黨從不當一回事,儘管馬總統已搞得天怒人怨,罷免仍無成案的可能。
另一方面,民進黨罷馬似乎已箭在弦上,....<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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