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須建立自己的正當性
中
國古代有一種吏,叫做「師爺」,「師爺」的主要任務,就是替縣令做「刀筆功夫」,當縣令斷案,「師爺」就必須迎意承旨,替老闆寫判決主文。也正因此,中國
古代的文體裡有一種叫做「判」,乃是收集了許多著名的判決主文,「師爺」一定要熟讀,如何施展文字功夫入人於罪,如何施展文字功夫大案小判,此中的伎倆,
盡在「判」文的寫作技巧上。「判」這種文體,嚴重的影響到中國古代的司法。它的遺毒一直延續至今。我在年輕時曾讀過「判」文的選集,它文字華麗,東拉西
扯,非常精於小題大作和大題小作的技巧,實在是中國人智慧的見證。看了古代非常恐龍式的「判」文,真讓人啼笑不得、夫復何言。
前幾年,我讀
到紐約大學法律心理學家湯姆.蒂勒(Tom R.
Tyler)所寫的經典著作《人們為何服從法律》,這本書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出版,蒂勒教授以非常實證的方法,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點,那就是人們之所以
會守法,並不是畏懼法律的懲罰,而是依賴於對整個法律體系正當性的尊重。因此他遂主張,一個法律體系從法律的制定、執法到判決,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要法維護
自己的正當性,然後它才能規範人們的行為,....<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