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看懂上面的說明,應該不難看出區段徵收玩的是ㄧ種財務槓桿的遊戲,為了紅
區的開發財務,於是整個黃區被拖下水去死,以成就紅區;所以,我形容黃區的人是懷璧其罪,其原因正是在此,而這還只是開發者維持在最有良心狀態時的情形。
為什麼這樣說呢?想ㄧ想,既然這制度是在玩財務槓桿,抵價地發回比例越高,開發者獲利空間越少,因此如何設定發回抵價地比例變成這當中下ㄧ個關鍵。
為了確保區段徵收下的財務槓桿能發生作用,減少政府徵收支出,土地徵收條例第39
條第2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50%為原則。也就是說,不計共同負擔情況下,最起碼要調高地價ㄧ倍,好讓每塊土地發回時縮水成一半,而因土地面
積縮水吐出的一半就成為國家機器所要的建設用地,而且不用準備一毛錢的現金好用來補償。而抵價地比例調越低,對國家機器越有利!實務上,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區段徵收案件都會依39條第2項規定主張情況特殊,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把抵價地比例再調低到50%與40%的區間(40%是法定底線,請自行參考條文)。
這種財務槓桿原理的運用,正如前篇文章所說的,在區段徵收下注定有ㄧ些土地是純為了財務理由被徵收的,而這些在法理上,跟這些土地是不是農地根本無關,因為在財務槓桿運作中,這些土地已經不算土地,只是以換算的金錢價值型態存在;....[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