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警史最大貪瀆案、纏訟十七年的周人蔘電玩弊案日昨定讞,其中有高級警官收賄確鑿卻被判無罪,堪稱周人蔘電玩案最令人「拍案驚奇」之所在,司法院應將之列入「判例」,為我國司法錯亂「立此存證」。
周 案涉及檢警界甚廣,檢方前後共起訴一九七人之多,可見一斑。其中,有曾任台北市中山分局長的程文典和北巿警局督察長陳衍敏等,前者案發時已調升嘉義巿警局 長。在長期訴訟過程中,程文典等高級警官在多次審級,皆以查無收賄證據而被判無罪,但此次最高法院的審判,卻認定程文典的確有收賄款;不過,因程收錢當時 的職務「無法直接查緝周人蔘台北電玩店」,故法院認定該些金錢不能算是「賄賂金」,而是周人蔘「贈送」給程文典花用的,故判無罪。
如此判決令人「大開眼界」,因法院未採「實質影響力」說,也未採「法定職權」說,而是法官自行「創法」,用一種難以定義的法理來論處。用白話文說,即「睜眼說瞎話」,也就是「我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另 外,周人蔘先前同案之賭博罪,經判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九億元罰鍰,徒刑已執行完畢,罰金則欠八億六千多萬元未繳,經行政執行署「換算」易服勞役六個月折抵, 等於每一天折抵約四百八十萬元。較之國票案掏空一百零二億元的楊瑞仁,以六個月折抵十五億元罰鍰,每天折抵八百三十三萬元,還稍有遜色。但這種天文數字的 折抵法律,看在民眾眼裡,豈非鼓勵大家能貪就要大貪嗎?若照易科罰金的普通規定,每天一至三千元,則大概要服一千年的勞役,打個○.一折,也要十年。以正 當邏輯而言,這種收賄沒有罪的審判,和服勞役一天可折抵數百萬元的法律,不就應只存在「天龍國」嗎?
(作者為退休新聞工作者)〔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
周 案涉及檢警界甚廣,檢方前後共起訴一九七人之多,可見一斑。其中,有曾任台北市中山分局長的程文典和北巿警局督察長陳衍敏等,前者案發時已調升嘉義巿警局 長。在長期訴訟過程中,程文典等高級警官在多次審級,皆以查無收賄證據而被判無罪,但此次最高法院的審判,卻認定程文典的確有收賄款;不過,因程收錢當時 的職務「無法直接查緝周人蔘台北電玩店」,故法院認定該些金錢不能算是「賄賂金」,而是周人蔘「贈送」給程文典花用的,故判無罪。
如此判決令人「大開眼界」,因法院未採「實質影響力」說,也未採「法定職權」說,而是法官自行「創法」,用一種難以定義的法理來論處。用白話文說,即「睜眼說瞎話」,也就是「我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另 外,周人蔘先前同案之賭博罪,經判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九億元罰鍰,徒刑已執行完畢,罰金則欠八億六千多萬元未繳,經行政執行署「換算」易服勞役六個月折抵, 等於每一天折抵約四百八十萬元。較之國票案掏空一百零二億元的楊瑞仁,以六個月折抵十五億元罰鍰,每天折抵八百三十三萬元,還稍有遜色。但這種天文數字的 折抵法律,看在民眾眼裡,豈非鼓勵大家能貪就要大貪嗎?若照易科罰金的普通規定,每天一至三千元,則大概要服一千年的勞役,打個○.一折,也要十年。以正 當邏輯而言,這種收賄沒有罪的審判,和服勞役一天可折抵數百萬元的法律,不就應只存在「天龍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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