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台東縣政府即將再次審理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然而,此案年初才沸沸揚揚的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原來的環評違法,應予撤銷,美麗灣公司本來還在考慮要不要聲請國賠,雖言猶在耳,不過旋即發現重新申請環評,反倒是更快速的方法。不過,究竟是「誰」有權審理美麗灣環評案?
環評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規定可知,環評主管機關的層級是跟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走。
美麗灣渡假村的目的事業是旅館業,旅館業又分為「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款:「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規定可知,....<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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