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夫婦等六人被控賄選案,高雄地院日昨一審判決無罪,此結果並不令人特別訝異,除了與許水德名言「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有若干符合之外,近年來司法對賄選訴訟有「民刑分離」判決之大趨勢,才是值得觀察的奧妙所在。
所謂賄選官司「民刑分離」,指的是同一件選舉賄選案,在刑事追究的是賄選刑責,例如簡案就是由檢方起訴具體求刑四年有期徒刑,但初審判決無罪。民事方面則是另提「當選無效」之訴,現亦由高雄地院審理中。
同
一件賄選訴訟,在較早以前,由於涉及賄選者多為特定政黨之候選人,故民刑事能成立者鳳毛麟角。近年來司法則稍有一些「進步」,大多採「民刑分離」之判決,
即對有相當程度證據之案件,在刑事方面判無罪,但在民事則另判「當選無效」,在單一選區或民選首長,則可以進行補選。當然也有民刑事同判成立或皆不成立
者,但比例較少,尤其是立委層級,最常見刑事無罪但當選無效,有「刑不上立委」之潛規則存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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