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newtalk-反司法迫害

義務律師團長陳傳岳指出,依據刑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如果檢察官濫權逮捕、追訴被告將會處以1至7年有期徒刑。自2008年政黨輪替後,前朝的政府官員頻頻被檢察官追訴,經過4、5年至今,已有10多起被起訴的案子三審無罪確定,其中很多案件都違背法定的辦案規則。 至於如何控告,陳傳岳指出,每個個案都需要詳細研究,但原則上,將會以受害者自訴作為最優先考慮。 王美琇表示,自228事件後,迫害的歷史不斷重演,其中只有被害人卻沒有加害人。他並呼籲,應立即展開集體的法律追訴行動,並且推動立法約束檢察官的權力,避免司法成為政治工具。 律師顧立雄指出,檢察官的機制「有權無責」,沒有所謂的問責機制。民間司法改革會基金會雖然成立追緝惡檢行動中心,但多數被害人都不願意出面,選擇沉默。因此縱使明知不可而為之,對濫權檢察官提出法律行動,是代表人民的憤怒。 根據綠色逗陣提供的資料,這5個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分別是:吳明敏案(劉錦仁、蔣志祥、王清杰);吳澧培案(周士榆);謝清志案(朱朝亮、高峰祈);蘇治芬案(林文亮);許添財案(朱朝亮、吳文政、陳明進、王森榮、蘇隆興)等。....<詳全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