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還有行政院要成立「公投小組」規劃核四續建與否之外,受江宜樺主導聘任的公投審議委員蕭全政,竟然還投桃報李下指導棋,
指執政黨支持核四興建卻又提出「停建核四公投」不妥,但若透過無黨籍立委提案會比較好。請問現在公投法的第52條已經形同具文了嗎?(第52條,「行政機
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若照例外的但書來
評估,如第17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那更要問鎷英九與江宜
樺:台灣的反核團體與反核民眾是跟你們不同國人嗎?或他們已變成外來的強大威脅,足以改變台灣的主權嗎?
鎷英九於2003年3月16日(見文末摘錄)舉希特勒與東歐獨裁者為例,抨擊陳水扁所提的防禦性公投是推動「民粹」的工具;江宜樺也在2004年2月20日於《中國時報》(見文末摘錄)同樣認定為「民粹公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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