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國寶白目-視訊怎麼就變黑?

若國防部此種解釋合理,何以在江國慶案中,必須要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關於陳肇敏部長、黃顯榮上將之刑責只要由軍事檢察署訴追即可。江國慶案中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之做法,乃是因為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該當事人已經離職離役,是由普通法院具有審判權。又如上述,釋字第436號 解釋已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換言之,即便是軍人於任職服役間犯罪均有可能為一般法院審判,湮滅證據一事即屬一例。 更何況離職離役之軍人,如何以軍刑法相繩,而由軍法院審判。過早的指稱無地檢署介入之空間,只是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宣示的,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其次,國防部堅持軍法有審判權所以軍事檢察署得以行使偵查權。必須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規定於該法第2章,該章之規定乃是在定法院之管轄,並非檢察署之管轄。關於審判權、管轄權有無均是在起訴審判後來加以確定。
而檢察雖為司法事務之一部,並非法院的範圍,此點大法官業已解釋,無須再度說明。甚至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點乃是檢察官之法定職務,不容懈怠。未偵查如何確定之後是否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未偵查如何確定本案當中一般法院並無審判可能呢?....[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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