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失格 // 官僚失能 // 公民奮起
**回首歹丸四百年** **過客多如過江鯽** **殖民風雨未稍停** **覺醒等待雲天青** ***中華冥國殖民中***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在抗爭現場被逮捕的應注意事項》
有鑒於最近想要恭賀馬總統連任中國國民黨黨主席的人越來越多,但基層員警的手段也越來越粗暴,今天還開始用「公共危險罪」逮捕嗆聲者。
但你知道,「公共危險罪」加條加款有40幾種不同的罪名嗎?從刑法173條到194條裡林林總總一大堆,警察若要依法逮捕你,他必須要很明確地講出到底是哪一條,哪一款。
警察若想在現場恐嚇你,胡亂給你安個罪名,但該罪卻是很重的罪,還逮捕你了,卻在達到他們要的「現場的和諧」以後,又不明不白把你放了,沒有把你移送給檢察官,那警察本身反而失職,變成縱放人犯(1年起跳的罪),你還可以去地檢署舉發申告他(所以別忘了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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