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超克藍綠-民主社會的少數權利

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一個長久存在政治學中的討論:「為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否可犧牲少數權利?」這個問題必須被修正,它不應是多數與少數的取捨問題,而是「為何而犧牲」的抉擇——其中有一條人權紅線,不容跨越。
民 主政治對人類最大的貢獻,不是促使政府做了多少興利便民之事,而是阻止政府做了多少迫害壓榨百姓之事。以社會契約論審視,全民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法 律,與其說是為了促進全民福祉,不如說是為了避免各種人權危機——可能的兇手包括個人與政府。國家只能是維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民主制度正是節制政府權力 的工具。民主國家的納稅人餵養了一堆公僕(公務員、政客),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以公權力為全民排除各種人權傷害;一切「增進利益」的舉措都必須以此為前提。
拙作〈越位的法治概念:論人權、民主與法治〉(連結)曾論及:「民主制度的限度,在於人權的優位性,....<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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